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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2019-02-21 信息编号:742261 收藏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期间的债权申报】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方案的制定与公司财产的处理】清
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2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报告的报送及公司注销登记】公司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公司被依法宣告
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2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问答
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及审批】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
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
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及资金要求】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
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
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
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要求及章程
置备】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
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
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
格】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
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合法经营义务及
合法权益的保护】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2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
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八条 【外国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条件】外国公
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
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
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登记违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
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
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
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
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违法的法律责任】公
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
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
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
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
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
五以下的罚款。2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问答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公司违反
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提交财务会计报告违法的法律责任】公司
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
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公司不
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和清算
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
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
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
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
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2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公
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及其成立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
任】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
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
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
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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