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第五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
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
但至多不超过 1 个月。 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
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五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
行人 应 当 将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 csrc. gov. cn)预先披露。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
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第六十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28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
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
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
决定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
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
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
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
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六十二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
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
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2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问答
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
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 36 个月内
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五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
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字人员的签
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
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
取 12 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 个月
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
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
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
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
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六十八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
到盈利预测的 80% ,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
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28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
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 50% 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
国证监会在 36 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