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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2019-02-21 信息编号:742271 收藏
第五十四条  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第五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
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
但至多不超过 1 个月。 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
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五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
行人 应 当 将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 csrc. gov. cn)预先披露。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
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第六十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28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
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
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
决定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
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
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
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
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六十二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
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
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2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问答
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
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 36 个月内
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五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
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字人员的签
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
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
取 12 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 个月
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
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
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
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
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六十八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
到盈利预测的 80% ,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
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28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
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 50% 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
国证监会在 36 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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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02-21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
    九)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25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问答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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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对其违法行为
    第二百零八条【的法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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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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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 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是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债券募集的核准和公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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