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 第五条规定: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应当
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不得设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 本条对行政强制适当原则作出了规定。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要求无论是行政强制的设定还是实施都必须
对手段和目的进行衡量, 准确把握行政管理目的, 在确保达到行政
管理目的的基础上, 尽量采用非强制性手段或者选择较轻的强制性
手段, 所选择的行政强制手段与要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需求程度相
当。 只有在其他行政管理措施不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时, 才可以依
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 根据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 实施行
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前, 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 当事人
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 且无正当理由的, 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
执行决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行政执法机关应把行政指导置于
第一章 总 则 15实施行政强制之前, 用足用尽行政指导措施。 国务院制定的 《全
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提出, 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
求,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 排除不相关因素
的干扰; 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 适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 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
权益的方式。 2010 年 10 月, 国务院公布的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
设的意见》 进一步明确, 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
施要适当适度, 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适当性原则有几层含义: 首先, 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 这是
对法律、 法规的立法机关提出的要求, 要求设定行政强制时, 应当
保持谨慎的态度, 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掌握平衡,
既不能规定过多强制, 也不能忽视了强制的作用, 不能满足行政管
理的实际需要。 依法具有行政强制设定权的立法机关, 应当根据要
达到的行政目的和具体情况, 在是否设定行政强制、 设定什么样的
行政强制、 什么情况和条件下设定行政强制等问题上遵循适当原
则, 发挥前瞻性, 做出合理判断。 第二,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
这是对行政强制实施机关提出的要求, 要求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在
选择执法方式和执法时机时,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全面考虑, 对行政
强制应当持慎重态度。 适当原则强调的是能够达成行政目的的前提
下, 手段应当尽可能温和。 如对于某违法企业, 在采用罚款、 吊销
营业执照、 查封等手段可达到行政目的的情况下, 就应该采用最温
和的手段, 而不应采用更严历的手段。 总之, 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
害最小而又能达到行政目的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