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
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
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