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结合法
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遗产多于债务,继承人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
务的义务,即继承人首先应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然后再分遗产。这里贯彻的原则叫“限定继承原则”。
第二种情况是:遗产少于债务,即遗产不够还债时,处理遗产
时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然后将遗产用于还债,不能完全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这里贯彻的
原则叫“保留必留份额原则”,或叫反对“父债子还”原则。
第三种。晴况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如是为抚养继承人
所欠,或者是因为继承人未尽应尽赡养义务所欠,即使遗产不够
清偿全部债务,继承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消偿。这里贯彻的原则
叫“清偿债务优先原则”,或称“父债子还”原别。
第四种情况是:继承人有多个,可以找其中一个要求:清偿
被继承人所欠债务。这里贯彻的原则叫连带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