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江西吉安农村青年邢士林的父母在18年前与同村黄建
梅的父母签订了一份婚约,内容中约定:邢士林与黄建梅结婚
后,邢士林每月给黄建梅10元人民币。签订该婚约的时候,邢
士林和黄建梅都还只有6岁。邢士林20岁开始去南方打工,在
打工的地方认识了女友并与之结婚。黄建梅得知邢士林结婚后,
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查明:
该婚约作为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赔偿,原因是18年前邢士林
玩飞镖时致黄建梅左眼瞎了,,当时邢家只能拿出260元医疗费
用,故双方家长签订了那份婚约。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
山,婚约是无效的,所以法院认定该婚约事实上只是一份人身伤
:藩赔偿合同;又凶为该人身伤害赔偿合同是18年前所签订,故
未过砂孓讼时效。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邢士林赔偿黄建梅43680元
人民币(260×12×14);邢士林支付黄建梅后续治疗费用8000
元人民币;邢士林赔偿黄建梅精神损害10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