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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
    2019-11-04 信息编号:1075745 收藏
,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
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适当补偿责
任。但是,如果乘车人未经车主同意强行搭乘或暗中搭乘的,因双方未
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乘车人不能以合同纠纷起诉,只能提起侵权赔偿之
诉,要求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完全的
好意同乘,即无偿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基本规则是车主应当适
当补偿,而不是赔偿。出于意外而致使同乘人损害的,也应当承担适当
补偿责任,但是这个补偿责任就可以适当降低。好意同乘者不能作为
绝对免责事由,因为作为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负有
安全将他人送到目的义务。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义务有无的
标准。有偿搭乘只是增加了一重合同义务而已,但我们不排除例外情
况下好意同乘者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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