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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利云律师】(图)_东区哪有资深合同律师_合同律师
    2016-11-28 信息编号:107808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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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得请求继续履行

如卖方反悔不履行房屋过户等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买方可请求夫妻双方继续履行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约定卖方需配合买方办理贷款事宜的,夫妻双方均有义务配合。

买方得另行请求赔偿损失(与给付并存的损害赔偿)
由于卖方迟延履行义务,比如迟延交付房屋,或者迟延配合办理贷款事宜致买方有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买方还可请求卖方赔偿损失(履行利益),该项损失也包括买方不能及时入住而需另外租房居住所产生租金损失,或买方已与第三人就该套房屋又签订买卖合同,现因买方无法向第三人履行义务,致合同解除时两份买卖合同中出现了房屋价款的差价,或与第三人合同中就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



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东区哪有资深合同律师,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通过民事调解协议制造虚假诉讼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诉讼主体,伪造证据提起无实质性争议的民事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应认定为虚假诉讼。
标签:诉讼程序|虚假诉讼|实际控制关系

案情简介:2005年,盛某与刘某签订联营协议,共同设立修理公司,各占50%股权。2008年,因双方发生矛盾,刘某利用其担任修理公司与物流公司两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便利,虚构两家公司租赁协议并依此起诉,诉讼中达成调解,并依此通过法院执行,修理公司划款12万余元至物流公司。2011年,盛某以前述调解书侵害其股东权益为由,提起再审。
法院认为:
①依联营协议约定及刘某与盛某各自投入联营体经营所需资金比例,刘某与盛某各享有修理公司50%股权。按常理刘某作为物流公司、修理公司两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从事公司经营活动中,尤其在联营体即物流公司股东间为股权产生纠纷引发诉讼时刻,应理性承受诉讼风险,东区资深的合同律师,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联营合同约定,积极寻求正确解决矛盾方法或积极寻求正确救济途径,合同律师,但刘某为了将联营体资产迅速转移至物流公司名下,不惜违背联营协议和诚信原则,凭空捏造租房合同,以此虚拟物流公司与修理公司存有租赁关系事实,并将与租房合同项下租赁标的场地无关的房地产权证当作证据,以租赁合同纠纷为诉因致讼。审理期间,刘某委托他人代理双方,双方手拉手达成调解协议,进而手拉手通过执行程序将修理公司资产12万余元转划到物流公司账户。刘某这一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公民、法人诉讼权利,采取虚假诉讼主体、事实和证据而提起民事诉讼,应认定为虚假诉讼。
②鉴于物流公司、刘某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系一种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故法院对物流公司所提撤诉申请不予准许,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东区哪有合同律师,驳回物流公司起诉,同时作出民事制裁决定,对物流公司及刘某分别罚款5万元和5000元。
实务要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诉讼主体,虚构、伪造证据材料,提起无实质性争议的民事诉讼,并主动达成调解协议侵害第三人利益行为的,应认定为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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