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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征收
    2020-03-31 信息编号:1117037 收藏
(一)土地征收制度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土地的征收,经过依法审
批,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
为,而不是承包地的买卖。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用于发展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社会公共项目的建
设,体现的是国家权力的行使,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
家行使征收土地的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收土地的
权利。也就是说,国家是征收土地的唯一主体。为了保障农民利
益,国家制定了严格的土地征收程序,严禁乱征滥占土地,特别
是耕地。
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宪法》
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
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从根本大法的高度对土地
48征收制度进行了确立。相应地,《土地管理法》 及 《土地管理法
实施细则》《物权法》 均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
定,构建起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特征:
从征收的内涵可见其法律特征: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
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
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
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
为必要条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
公共利益。
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1.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
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土地征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
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
2.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
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3.征收标的只能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征收土地的审批和程序
1.审批。
根据法律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 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 70 公顷的。
征收前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
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所以说,征收土地是政府行为,不是用地单位的行为,被征
收单位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征收土地
必须按照程序,进行申请审批,并对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给予适
当补偿。为了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国家还建立了农用地转
用制度。需要征收农用地的,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才能
第二章 农村房屋宅基地管理法律知识 49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读本
办理征地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的,应同时办
理征地审批手续;省级人民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批准农用地转用
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
理征地审批程序。只有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
权限经过审批后,农用地才能变为建设用地。其中,乡镇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农用地的,以及
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
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地市级人民政
府批准。
2.程序。
土地征收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开展工作的时
候必须考虑周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依照法律
和实践,从具体操作程序进行划分的话,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可以
分为三个阶段: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
批准后组织实施程序。
第一阶段: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
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有发布 《征地前告知书》 或者 《拟征地
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告知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权利,向他们送达
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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