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事故发生后,尚未确定责任人之前,因交通事故伤者急需治
疗的,其费用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
预付,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
担。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预付或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
扣押交通事故车辆,作为治疗费用的抵押。这里的预付不等于赔偿,它
是指抢救伤者采取的一种应急措施。
2. 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
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
费。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
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3.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公安管理部门在地区(市)一
级报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 10 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其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预付。
4. 如无人预付费用,医疗单位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
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另外,殡葬服务单位
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也第一部分
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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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接受代存。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
存放费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由医疗单位和殡葬服务单位预付了
抢救治疗的医疗费和尸体存放费用。
5.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认为
无保留必要的,应当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亲属逾
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
派员强制处理尸体,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预付。预付费用的当事人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根据其承担的相应责任可在随后的调解或诉讼中
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追偿或在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内予以扣减。预付
费用的有关单位则有权依法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公安机关应协
助、配合。至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
的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指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该当事人
可以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持公
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
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