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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
    2020-07-11 信息编号:1140250 收藏
1. 行政救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 62 条规定,各级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事故处
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督察检查,检查中或者
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
事故认定书”。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
《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2. 司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
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4 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
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
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
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
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
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
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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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11
  •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
    07-11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
    、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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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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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法院应当受理,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交通事故认定书。2.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
    07-11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当如何进行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主要分为下列两种情况:1.当事人之间仅...
    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