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
他企业、事业单位内尚未纳入公共交通管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国道、
省道、县道、乡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经开发并纳入公共交通管理范
围的内河航道、海运航道、湖泊等属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第一部分
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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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
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
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构成犯罪的,则不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1.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
具进行生产、作业,因不服管理、违反生产劳动安全等规章制度,以及单
位主管人员指使、强令他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违章
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
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2.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
具进行生产、作业,有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负责
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3.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
具进行非生产、作业活动致人死亡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致
人重伤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致使交通工具严重毁坏的,以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