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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混合过错和过失相抵 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2020-08-10 信息编号:1148323 收藏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处理混合过错和过失相抵,应当
遵循以下原则:
1.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确定交通事故的过失相抵,重要的规则之一,是优者危险负担。其
含义是,在交通事故中,以车辆冲撞在物理上危险性大小及危险回避能
力之优劣等,来分配其危险责任。如健全之成年人要比幼老残废者优,
汽车比人为优;车辆间则以增减速、控制力、最小径回转能力等性能上
较好的汽车为优,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
之汽车为优,故由优者来负担危险。在过失相抵的负同等责任中,不考
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一半的损失,如果考虑这一原
则,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加害车辆为四轮车而受害人为步行者时为
9∶ 1;受害人为脚踏车时为8∶ 2;受害人为机动二轮车时为7∶ 3;受害人为
三轮车时为6∶ 4。在混合过错中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应当在确定双
方当事人各自的过失比例和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之后,再考虑各
自的危险负担能力,以优者负担的责任更重。具体的分担比例,司法实
务中还尚没有提出可以借鉴的成熟做法。
处理交通事故,还有一种推定混合过错责任,即当事人在发生交通
事故以后,都有条件报案却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
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这是一般情况,即推定各自承担一半的第一部分

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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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但是,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
或者行人的,则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这体现了优者危险负担原
则的要求。
2. 优先通行权原则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7 条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
路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上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
行。”例如,机动车要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必须让非机动车优先通行且
行驶速度不得超过一定限度;大型机动车借用小型客车道路,必须让小
型客车优先通行。因此,优先通行权就是道路使用人优先使用道路的
权利,而限制他方同时使用道路或者要求该他方承担避让义务。其确
定优先通行权的标准,是车辆驾驶人员所驾驶的车型以及行人。
优先通行权在法律上的意义,最重要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
下,确定双方的混合过错及过失相抵。当存在优先通行权时,如果受害
人忽视他方优先通行权而发生事故,则加害人可依据优先通行权,主张
过失相抵,令受害人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但是,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一
方不得以享有优先权为由,对其不当行为的损害后果主张免责。例如,
行人在未划有人行横道线的地方横穿马路,道路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
驾驶员没有降低车速予以避让,撞伤行人,驾驶员一方无疑享有优先通
行权,但他不能依该权利而主张自己免责,只能主张过失相抵,减轻其
赔偿责任。
过失相抵的比例,应依忽视优先通行权行为与加害人对此行为的
预见可能性及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等相比较而定。例如,行人在无人
行横道线处横穿马路,严重忽视了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属严重违章;机
动车驾驶员已经预见了该行为后,没有采取防止事故的积极措施,因而
也有重大过失。据此,双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在其具体确定忽视优先
通行权行为的程度时,应考虑到行为的场合、时间、交通量、道路状况等
客观因素,综合判断。如果忽视行为的困难程度大,则优先行权人的预
见可能性及回避措施可能性就会变小,因而前者过失重而后者过失轻。
如果优先通行权人对受害人忽视优先权的行为的预见程度高,而回避
能力小时,其过失就较重。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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