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我国 《个人 独资企业法》
第 19 条、第 20 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
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
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
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
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
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 2) 利用职
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 3)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
人; ( 4)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
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 5) 擅自以企
业财产提供担保; ( 6) 未经投资人同意,
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7) 未经投
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 8)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
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 9)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 10) 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