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
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
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
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和解必须由
债务人提出请求,并且债务人已具备破产
原因,且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
议,不能由政府加以强迫。债务人提出的
和解请求及和解协议草案属于要约,而债
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则为承诺。
我国 《企业破产法》第 95 条对破产和解作
出了指导性规定: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
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也可以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
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
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