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收养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
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
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
明。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要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的材料包括:跨国收
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
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家庭情况报告等。这些材料必须是由收第一部分
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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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
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