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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定期定额户的税收管理有哪些专门规定?
    2023-11-28 信息编号:1322255 收藏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 进销货登记簿, 完整保
存有关纳税资料, 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 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以内, 按
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 当期(指纳税期, 下同)
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 邮寄申报、 简易申报等272 简明农村税收问答(第三版)
方式的, 经税务机关认可以后方可执行。 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
定额执行期以内不予更改。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
定额户, 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和账号。 其账户内存款
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 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 致使
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 税务机关按照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实行
简易申报的, 按照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 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
宜: 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者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 超过定
额的经营额、 所得额所应当缴纳的税款; 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
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当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方便纳税人、
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 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 具体方式由省级
税务机关确定。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
征税款。 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明确双方的
权利、 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 缴纳税款数额较小, 或者税务机关
征收税款有困难的,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
征期, 但是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
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简并征期结束以后, 应当办理分月
汇总申报。
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 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
务机关领取, 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领
取; 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 或者委托有
关单位送达。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以后, 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273 
的经营额、 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 申报额超过定额的, 按照申报
额缴纳税款; 申报额低于定额的, 按照定额缴纳税款。 具体申报期
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 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
应当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清
税款。 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 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者低于税务机
关核定的定额一定幅度的, 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税务
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具体期限、 幅
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
额、 所得额超过定额, 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 所得额超过定额一
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结清应纳税款的, 税务机关
应当追缴税款, 加收滞纳金, 并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
理。 其经营额、 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
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 应当在停业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
停业报告; 提前恢复经营的, 应当在恢复经营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
提出复业报告; 需延长停业时间的, 应当在停业期满以前向税务机
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停业时是否分月汇总申报, 由税务机
关确定。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应当书面通
知定期定额户。
对于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 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
征点通知书》。 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达到起征点以后, 应当在
纳税期限以内申报纳税。 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 猿 个月达到
起征点的, 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 提请重新核定定额。
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 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274 简明农村税收问答(第三版)
报, 并缴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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