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 法规, 按照规定程序, 核
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地点、 一定经营时期、 一定经营范围以内的应
纳税经营额(经营数量) 或者所得额, 并以此为计税依据, 确定
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
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 经营规模小, 达不到国家税务
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设置账簿标准
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参照办
理。 虽然设立账簿, 但是账目混乱, 或者成本资料、 收入和费用凭
证残缺不全, 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 也可以实行这种征收办法。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
范围, 分别核定各自管辖税种的定额。 同时, 应当加强协调、 配
合, 共同制定联系制度, 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分类, 在年度内按照行业、 区域选
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 对其经营、 所得情况进行
典型调查, 作出调查分析。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 区域总户
数的 缘豫 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
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但最长不得超过 员 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
税务机关核定以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270 简明农村税收问答(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