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同国内公民结婚,在国内办理手续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
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华侨必须持的证件:(1)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
照;(2)经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民机关出具的本
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此外,还须持在国外从事的职业或者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和婚前检
查证明。离过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
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公民申请结婚登
记的,要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并且要经与我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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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涉外婚姻制度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对
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华侨,可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
部门审查后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