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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后,劳动者在分包人的工地上受伤,总 承包人
    2023-12-01 信息编号:1325055 收藏
[案情简介]
2006 年 3 月 27 日,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某小区楼房建筑工程部
分转包给某建筑队,并签订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市建筑公司将
建筑工程部分转包给建筑队后,在工程建筑过程中,如果发生工伤事
故,一概由建筑队承担责任,建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建筑队承包工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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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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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后,招用工人,开始施工。张某与建筑队签订了劳动合同,负责挖掘
地基。2006 年 4 月 26 日,张某与其他工人挖掘地基时,遇到一处土质
较为松软的地方。有工人向建筑队反映情况,建筑队并未采取任何保
护措施,而是让工人继续深挖地基。在挖地基时,由于张某疏忽大意,
造成塌方,张某被埋在土下,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为此,建筑队为
其支付了 8000 元的医疗费以及张妻护理所需要的费用。
后来张某病情加重,转到另一家医院继续治疗。建筑队提出再支
付张某 5000 元医疗费,以后其他一切费用由张某自理。张妻表示同
意,并在协议书上签字。医院虽尽力抢救,挽救了张某的生命,但是,张
某因脊椎骨被砸断,留下了终身残疾。住院期间,张某共花费 15,000
元。张某出院后,市建筑公司和建筑队都对张某不管不问。于是,张妻
于 2006 年 7 月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对该事故按
工伤处理,要求建筑公司和建筑队承担张某的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补
偿金等费用 20,000 元。
建筑队辩称,该事故是由于张某疏忽大意所致,本建筑队无任何过
错。况且,建筑队已经为张某支付了 13,000 元的医药费,已经尽到了责
任,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
市建筑公司则认为,本公司已经与建筑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
工伤事故的发生,一概由建筑队承担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而
且,本建筑公司与张某无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张某的妻子要求本公司
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
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张妻的仲裁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张
某与建筑队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已成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合
同履行期间,张某挖掘地基时,碰到一处土质松软的地方,建筑队在接
到工人的请求后,本应该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但建筑队却未采
取,张某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因此酿成了该事故的发生。因此,建
筑队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而且,该事故发生在劳动过
程中,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应确认为工伤事故。因此张某的妻子要求建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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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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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队支付医药费,是合法的,建筑队应当予以接受,合理支付张某的医
疗费。张某因病重转院时,建筑队乘人之危,与张妻签订不平等协议,
支付张某 5000 元医疗费后,便不再承担责任。该协议违背了张某真实
的意思表示,应确认为无效。建筑队虽然支付了张某 13,000 元的医疗
费,但仍不足以弥补张某受到的经济损失,建筑队应当再支付相应的医
疗费,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市建筑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为了推
卸责任,与建筑队签订合同,对发生的工伤事故不负担责任,违反了法
律的规定,为无效的合同。市建筑公司作为工程的受益人,属于法律规
定的第三人。市建筑公司作为该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在工程中享有
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其虽然对该工伤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但
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应给予张某适当的经济补偿。因此,根据《劳动
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县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如下:
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