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资格。 这里的“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
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类,包括:
(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
业;(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7)煤矿井下瓦斯检
验;(8)机动车辆驾驶;(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10)建筑登
高架设作业。 国家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5306-85)和劳动部颁发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对特种作业的范围和特种作
业人员条件、培训、考核、发证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特种作业资44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
训,并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
格者由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它是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