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 年 8 月 12 日,原告童璐妮因出国留学,遂将其位于北京市海
淀区西三环路 127 号“花园公寓”14 号楼 1608 号房屋,以及北京市海淀
区增光路 150 号的 3 间平房交给被告张继军居住、管理。2006 年 12 月
16 日,被告张继军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在未取得原告童璐妮同意的
情况下,欲将原告童璐妮拥有的 3 间平房对外出卖。
北京天籁文化公司的职工李学明因结婚急需购买房屋,2007 年 8
月 13 日得知张继军要出卖房屋,便请中间人与张继军协商买房。8 月
17 日张继军和李学明达成购房协议后即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
同约定,张继军将其所有的 3 间平房以 2 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学明,李学
明先交 1 4 万元给张继军后即可居住,余款 6000 元在 2 个月内付清。
2007 年 8 月 25 日,李学明按合同之约定将 1 4 万元交给张继军,9
月 2 日张继军将房屋交给李学明居住使用。2007 年 12 月 8 日,童璐妮
从海外来电,告知张继军,年底会从国外回来,并打算和一外国女孩回
国结婚,要用三间平房,请张继军帮忙打扫和整理这三间平房。被告张
继军见事情马上就要败露,便向原告李学明称自己卖房没有事先考虑
好为由,要求与原告李学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请原告李学明尽快
搬出。新版法律直通车
房地产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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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学明认为,自己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并将购房款
1 4 万元交给了张继军,且自己已经搬进房屋实际居住了,因此该房屋
应当归自己所有,自己没有义务搬出。如果有义务,那便是按合同的约
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剩余的 6000 元交给被告张继军就行了。
后因双方意见分歧很大,无法达成一致。被告张继军怕童璐妮知
道自己的行为,便多次找到原告李学明,要求其搬出。原告李学明无奈
于 2007 年 2 月 7 日,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自己已经搬进居住,房屋应
当归自己所有为由,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
买卖关系有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继军对三间平房不具
有所有权,因此被告张继军没有权利处分这三间平房。而且在本案中,
被告张继军处分的这三间平房也没有得到房主童璐妮的同意和授权。
因此,被告张继军处分三间平房的行为是无效的,即被告张继军和原告
李学明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被告张继军应当返还原告
李学明购房款。根据《民法通则》第 58 条第 2 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原告李学明应当返还所购买的房屋,被告张继军应当返还原告
李学明 1 4 万元的房屋价款;
三、被告张继军应当补偿原告李学明的经济损失 1 4 万元的银行
利息 692. 34 元。
[争议焦点]
1. 无处分权人同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