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热汇!
发布信息
法律服务信息
当前位置:大热汇 > 商务服务 > 法律服务
    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后,退出工作岗位,能否适用《企业职工奖 惩
    2024-06-11 信息编号:1366101 收藏
2. 职工因工伤残退出工作岗位后,用人单位能否以职工被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停发伤残津贴?
[律师点评]
一、在本案中,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退出工作岗位后盗卖企业的
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因此,企业可以适用《劳动法》和《企业职
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第二部分

案例现场
187
《劳动法》第 29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但《劳动法》第 25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劳动法》第 25 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
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
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在本案中,张仲文被判处有期
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已经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同时也严重违反了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某全民所有制企业解除与张仲文的劳动关系,符
合《劳动法》的规定。某企业解除与张仲文劳动关系的形式符合《依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给予其开除处分的形式。
但对张仲文这种因工负伤致残后,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能否适用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开除处分?有一种意见认为,张仲文不属于
在职职工,不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不能给予其开除处分,其依据
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中
“企业退休人员已经退出公职,不属于企业的在职职工范围,因此《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不适用于企业退休人员,即企业不能根据《企业职工奖
惩条例》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规定。但在本案中,张仲文的情况
不属于退休,也不属于退职。所谓退休,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养老休息时获得一定物质帮助的待遇,
是养老保险的基本形式。所谓退职,是指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却不
符合退休条件而提前退出劳动岗位的休养。它是一种准退休,是退休
的一种补充形式。由此可见,退休与退职都是在劳动者因为年老、病残
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而享受的一种养老保险待遇。在
本案中,张仲文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后,尚有部分劳动能力,
其退出工作岗位是由于企业难以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而且张仲文享
受的伤残津贴是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是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张仲文虽
然退出了工作岗位,但仍属于企业在职职工,与退休、退职人员等非企
业在职职工有本质的不同。对于张仲文的违法乱纪行为,某全民所有新版法律直通车

工伤纠纷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188
制企业可以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分。《企业职工奖
惩条例》第 11 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
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六)有贪污盗窃、
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的……”第 12 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
性罚款。”因此,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张仲文盗卖企业财产的违法乱纪
行为给予开除处分是正确的。
二、在本案中,职工因工伤残退出工作岗位后,盗卖企业财产被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
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停发伤残津贴。
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开除张仲文,解除劳动关系后,停发了张仲文的
伤残津贴,该做法是否合法?对此,首先要正确认识张仲文因工负伤致
残并退出工作岗位后所享受的伤残津贴的性质。该津贴属于工伤保险
待遇的一种。根据《劳动法》第 73 条第 1 款第 3 项的规定,劳动者在下
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③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工
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待遇也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根据《劳动
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在因工负
伤、致残、死亡的情况下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这种权
利与劳动者享有的其他权利,如劳动报酬权利比较起来,在法律性质上
是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在因工负伤之后,根据法律的规定
所享有的一种既得权利,不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保持劳动关
系和劳动者是否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转移。如果工伤事故发生
后,由于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再为用人单位服务或
者双方因故解除了劳动关系,都不影响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
劳动报酬只有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
动的情况下,才有权享有。
从另一个角度看,用人单位不能以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为由
而剥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和享有的合法权利。工伤保险
待遇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而取得的合法权利,该权利是不可第二部分

案例现场
189
逆转的,不能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解除劳动关系而被剥夺。工
伤保险责任是企业和有关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的强制性义务,企业不能
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逃避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只有这样,才能
充分地体现工伤保险制度为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保
障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正常生活的宗旨,使劳动者不因劳动
关系的解除而丧失生活保障。
但在本案中,张仲文因工伤残退出工作岗位后,盗卖企业财产被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根据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停发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40 条
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
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从上述的规定中可知,享受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在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可以停止发放伤残津
贴。综上,劳动者张仲文盗卖企业的财产,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故某企业根据上述的规定作出停止发放张仲文的伤残津贴,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张仲文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