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0地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不统一是现实性原因
从目前各地法0院受理的征0地行政案件看,裁判不统一的现象较为明显。一是在同一征0地行政行为中,原告起诉的对象多元化,费县二审,法0院立0案标准难以统一。完整的征0地程序由相互关联的众多行政环节构成,商标权案二审,包括立项、审批、公告、裁决、强拆等,被征收人可以针对其中某个或多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对这些诉讼如何立0案受理,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二是针对同一类型具体行政行为,各地政0府的操作模式不同,法0院审查标准难以统一。如对征0地拆迁,就存在几种不同的操作模式。一种是征0地时将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一并处理,并重新安置宅基地;另一种是在“两公告一登记”程序中明确告知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如被征收人不同意拆除房屋,则采取责令交出土地的方式收回土地拆除房屋;还有一种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创设行政裁决、强制拆除等程序进行拆迁。由于标准各异、程序各异,加上法律规范本身不健全不完善,法0院往往难以形成统一的裁判结果。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二审代理词,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二审代理词离婚,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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