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保险合同索赔纠纷律师代理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首席戴邹律师团队24年执业经验, 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可以。首席律师(第一律师团队 金牌状王) (总部 高级合伙人 硕士 经济师 税务师 会计师) ,1992年全日制中国顶尖著名政法院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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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对弱者有着一种天然的同情心,基于此,自然而然会倾向于保护弱者。法官,作为人类的一分子,在坚守法律的前提下,当然也不另外。保险官司,专业性非常强,对法条的理解方面,常常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必须把工作做得比对方代理人的工作更好,更充分,否则,败诉的风险更大。举个例子,保险法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尽管该法条规定非常清楚,但由于太过抽象,人们对于什么叫“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可能就会出现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的情形。从而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诉讼风险。为此,作为保险公司一方的代理人,庭前一定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反复研究案情,跟公估公司进行密切的联系,取得公估公司的相应支持,在此基础上起草好逻辑严密、论证有力的代理意见,并充分考虑好庭上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情况,设想好相关的应对策略,这样才能在诉讼中赢得主动,在瞬息万变的庭审活动中做到游刃有余,灵活应变。上面就是本律师代理十多宗保险案件后的一点心得体会,也是此前我代理的所有保险官司之所以能够胜诉的一个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