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
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