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汪法院公正审理案件,世界各国都建立了法官回避
制度。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官书记官主动回避和当事人中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法官书记官具有法定回避原因之一时,可以口头或书
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适用法定回避的原因有三:第一,法官书
记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这“近亲
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第二,法官书记官与本案
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是指本案审理结果可能会使法官书记
观利盗受损或受益。第三,法官书记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
系,可能影u向案件公正审理。这“其他关系”指当事人与法官书
记官之问存在同学、师生、战友、同乡、亲戚等特殊亲密关系或
者仇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