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我国 《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明确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
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
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 十)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
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
像……”因此,在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
有的其他权利下,可以对设置或者陈列在
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
摄影、录像,不需要经过作者的同意,也
不需要支付报酬。但是如果是为拍广告而
用,那行为就带有明显的营利性的目的,
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侵犯了著作
权人的复制权、展览权等。因此,不能对
室外陈列的艺术品录像并用于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