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我国 《专利法》 第二十九
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
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
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
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
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
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由此可见,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享有优
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
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
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未
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
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