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
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
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
护人。下 列 的 人 可 以 被 委 托 为 辩 护 人:
( 一) 律师; ( 二)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 三) 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
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由此可见,在刑事
诉讼中,不是必须请律师担任辩护人。不过
需要指出的是,同律师担任辩护人相比,不
是律师的人担任辩护人,不能享有某些专属
于律师的权利,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
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不必经有关部门许可在公
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在检察院审查起
诉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