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我国 《继承法》第 20 条明确规
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
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
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
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2 条规定: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
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
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
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当遗嘱的内容
不冲突的时候,各份遗嘱同时适用,互不
干涉; 当存在内容冲突的遗嘱时,有公证
遗嘱的,以最后设立的公证遗嘱为有效,
其他遗嘱无效; 如果只存在一份公证遗嘱
的,以公证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其他遗嘱
无效; 当不存在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
后所立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