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我国 《民 法 通 则》 第 17 条 规
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 1) 配偶; ( 2) 父母; ( 3) 成年子女;
( 4) 其他近亲属; ( 5)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
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
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
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此
可见,和未成年人的监护规定比较起来,
承担监护职责人的范围是不同的,顺序也
不相同,这些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但当
精神病人是未成年人时,我们又该如何?
我们大可不必困惑,直接按照未成年人相
关规定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