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我国 《公司法》第 74 条的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
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
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1) 公司连续五年
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
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
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此外,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
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