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所在用人单位应积极救
治,并在 3 日内用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社保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工伤职工就医一般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工伤职工因急
诊就医可就近诊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在门诊
就医,实行双联处方。工伤职工住院诊疗实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明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社保机构指
定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
表》(表 4—1);经社保机构核准后方可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