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
作记录》(表 7—2),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第九十二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和取
得的证据,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表 7—3)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
意见书》(表 7—4),下达被稽核对象。
第九十三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将《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社
保机构征缴部门和待遇支付部门,并根据其执行情况建立稽核处理信息。
第九十四条 稽核对象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处理意见的,
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通知社保机构征缴部门下达《社
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或通知待遇支付部门追回冒领金额。对拒不执行的,填
制《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 7—5),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