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及时填制收入记
账凭证。
(一)社保机构征缴收入应根据银行回单、工伤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填制记账凭证。
税务机关征收地区,社保机构以收款银行(即财政专户开户行)或税务机
关传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完税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并根据税务机关报送
的《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填制记账凭证。
(二)对“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生成
的利息,根据银行转来的利息回单或财政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
账凭证。
(三)对上级下拨和下级上解收入,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
制记账凭证。
(四)对滞纳金等其他收入,根据银行回单或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
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第八十条 对发生的每笔基金支出,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填制支
出记账凭证。
(一)工伤待遇支出,根据电汇单、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以及社保机构
待遇支付部门传来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二)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非工伤保险待遇性质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
支出分列科目,其他支出(如临时借款的利息等),通过“其他支出”科目核算,
从“支出户”划转,以支票存根、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回单等相关支付凭据作为原
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三)补助下级和上解上级的支出,以相关账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
制记账凭证。
第八十一条 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
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按科目分类汇总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
类账。
第八十二条 每月月终,收到银行对账单后,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与银
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财政
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核对。
第八十三条 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
月、季、年度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