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职工因工死亡,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工亡待遇申请,并
审核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工伤认定结论;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十一条 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按规定计算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计算每一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数额,在《工伤保险待遇
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及时记录有关信息,转社保机构待遇支
付部门,同时发给供养亲属资格证明,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六十二条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对工亡待遇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
时,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予以重核,所需程序同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