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人安装、配置(更换)辅助
器具的申请,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五十四条 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按规定标准计算申请人的辅助器具
安装、配置(更换)金额,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
额,并及时记录有关信息,转社保机构待遇支付部门,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 社保机构与签订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费用时,
应按规定进行审核。
第五十六条 待遇申请人对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核定金额有异议,
提出重核时,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予以重核,所需程序同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