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待遇资格审核与验证
第四十二条 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对下列人员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核:
(一)经认定的工伤(亡)职工;
(二)视同工伤(亡)职工;
(三)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核时,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申请
人填写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 5—1),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工伤认定结论;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等;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第四十四条 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工伤认定结论;
(二)该职工在发生工伤时,单位参保、缴费情况;
(三)参保单位是否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后的规定时间内申请
了工伤认定;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关证明资料。
第四十五条 审核通过后,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及时记录有关信息,形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信息
库,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享受待遇资格的验证。待遇审核部门对工伤职工享受工伤
待遇和供养亲属待遇资格每年验证一次,验证时应综合考虑职工的参保信息,
供养亲属生存状况证明和待遇支付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