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待遇的审核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内容。
第五十七条 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并审核
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八条 审核通过后,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按照规定计算工伤职工
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数额,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及时记录有关信息,转社保机构待遇支付部门,
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九条 工伤职工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核定
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予以重核,所需程序同第五十
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