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待遇支付部门依据待遇审核部门提供的信息支付费用。伤
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开始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
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开始计发。
第六十八条 社保机构待遇支付部门依据待遇审核部门核定的结果支付
参保单位垫付的费用和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的医疗(康复)费。
第六十九条 社保机构待遇支付部门依据待遇审核部门核定的相关项目、
金额,及时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第七十条 社保机构待遇支付部门依据待遇审核部门核定的相关项目、金
额,及时支付给有关协议医疗(康复)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第七十一条 社保机构待遇支付部门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待遇
审核部门传来的新增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待遇调整、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
建立当月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台账,生成《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表 5—3)。
第七十二条 社保机构待遇支付部门每月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
表》送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