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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工伤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因工死亡
    2019-01-21 信息编号:649300 收藏
第二十条 高工伤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因工死亡或发生工伤被鉴定为 1 ~ 4
级伤残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可按月领取,也可按照有
关规定选择一次性领取。
  • 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的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
    第十九条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的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被认定为工...
    01-21
  • 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的农民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
    第十八条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的农民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为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由劳务分...
    01-21
  • 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
    第十七条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做出工伤认定结论时,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有关费用。...
    01-21
  • 视为工伤保险关系有效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视为工伤保险关系有效:(一)工程开工之日至在规定期限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农民工名单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二)因紧急情况临时...
    01-21
  • 按工程项目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
    第十四条按工程项目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农民工名单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次日起生效。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工程项目合同期的期限。工程延期的,最长不超过工程竣工...
    01-21
  • 按工程项目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
    第十三条按工程项目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自该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将所使用的农民工名单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程依法转包或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专...
    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