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
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
骗取《结婚证》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
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
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
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一
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