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
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
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
41 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
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
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中的下列三类职工经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
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
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
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
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职工。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
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
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
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
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法定休假应安排劳动者休假。根
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 13 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企业需支付加
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