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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社保基金处罚
    2019-02-08 信息编号:696653 收藏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
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渎职处罚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02-08
  • 违法解除合同和违反保密事项损害赔偿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2-08
  • 妨碍检查公务处罚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08
  • 不缴纳保险费处理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02-08
  • 招用未解除合同者损害赔偿
    用人单位招用158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2-08
  • 违法解除和拖延订立合同损害赔偿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