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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2019-02-09 信息编号:696775 收藏
违反本法规
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
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实施就业歧视的权利救济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09
  • 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02-09
  • 劳动部门的监察职责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02-09
  • 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02-09
  • 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02-09
  • 引导特殊地区的劳动者转移就业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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