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 54 条第 1 款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
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对于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补偿生育
期间的支出和生活费用、减轻企业负担有着重要意义。 国家通过建
立生育保险制度为生育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产假等待遇,
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维持、恢复和
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 但在现实中,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没
有收入来源的情况大为存在,她们也有着迫切得到生育保险待遇的
需求。 如果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群限于参保女职工,导致参保
男职工只参保、无受益,不仅影响了制度的公平性,也影响了生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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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2013 年重点普及法律知识问答险的发展和扩大覆盖面。 因此,本法基于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等的
原则,明确了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