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市、区执法局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案件核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连同全
部案件调查材料交由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案件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审核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就
案件内容进行书面审核:
(一)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三)定性是否
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程序是否合法;(六)处罚是否适当。
第二十六条 案件核审机构应在 3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
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理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或重新办理的意见;
(四)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