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
审计?
根据《条例》第 32 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
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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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条例》知识问答审计 3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另外,根据《条例》第 33 条规定,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1)办理本级
人民政府交办,协助查证,以及信访、举报等重大、紧急事项的;(2)被
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涉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有关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的;(3)其他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