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送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及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
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及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的送达主要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由执行机关两个以
上的工作人员送达。若直接送达确有困难,可经执行机关负责人批准,采用委托送达、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送达人应当做好送达记录。
邮寄送达的,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下落不明或
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公告可采取现场张贴或发布在本市报刊上的方式,自
张贴或发布之日起满 7 日即视为送达。